湖南拟推出居民自建房新规,擅自加层最高罚10万!

2022-07-21 16: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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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网站近日发布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8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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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送审稿提出,本规定所称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自建房,建成区外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建成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既有自建房拆除重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且不得超过原高度、原面积;建成区外两层以下的既有自建房拆除重建,不得超过三层。


自建房具有以下情形的,自建房所有人应当依法委托安全鉴定:

安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的;用作经营的餐饮旅馆,公共娱乐、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过设计的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建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擅自加层最高拟罚10万元



草案送审稿提出,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草案送审稿提出,自建房所有人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将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衡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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