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1-28 09: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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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拟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月27日前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邮件至QQ邮箱:791085397。

    联系人:向乐(房地产监管科)电话:8290186

        周奇(物业管理科)电话:82902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管委会, 局属有关科室及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2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应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方可交房。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工程完工后,开发企业要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物业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

    (五)鼓励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向买受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分证(即"交房即交证")。

    二、进一步强化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一)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公布查询核验方式。

    (二)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延期交房。

    (三)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

    (四)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账,完善售后服务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行为监管

    (一)2020年3月份以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由我局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2020年3月份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湖南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是否备案。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房,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曝光和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违规线索告知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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